刑讯逼供罪中“致人伤残、死亡”的理解与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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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秉志 许成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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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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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后半段规定,司法人员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应如何理解该规定,刑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或者死亡,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不是没有条件的,它必须符合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基本构成条件,即以行为人对被逼供人的伤残、死亡主观上至少存在放任的意志态度为必要。如果是处于过失致人伤残、死亡,似应以刑讯逼供罪的结果加重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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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讯逼供罪 致人伤残行为 致人死亡行为 司法认定 犯罪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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