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审判工作积极参与清理企业“三角债”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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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近年来,企业之间互相拖欠货款已成为困扰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突出问题。为了搞活国营大中型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国务院决定把清理“三角债”作为突破口来抓,在决定把辽宁省作为清理“三角债”试点之后,最近又发出了《关于整顿商品交易秩序严格结算纪律的通知》(国发[1991]39号)。为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各级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经济审判的职能作用,积极参与清理“三角债”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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