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推”与“类推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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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丁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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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就是通常人们所谓的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类推制度。对此,法学界已经作了较为充分的阐述。但是,作为类推而言,它不仅应该包括总则中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而且还包括分则中的有关条文。本文就想从这一角度,试作一番探索。为了行文的方便,前者,即类推原则的司法适用,简称为“司法类推”;后者,即类推原则的立法适用,则简称为“类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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