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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公示催告
引用本文:成中研.股票的公示催告[J].法学,1994(10).
作者姓名:成中研
作者单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一、股票丧失可以公示催告的范围 股票是民诉法第193条规定的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以外的另一类,也是到目前为止其他法律规定的唯一一类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证券。按《公司法》的规定,股票有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两种。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并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过户)。不记名股票则是不在股票上及公司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票。发行不记名股票时公司只记载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转让不记名股票的方式也十分简便,只需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而无需背书或履行过户手续。在《公司法》颁布以前的股份制试行中,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一律采用记名股票形式,为了与国际通行作法相衔接和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公司法》规定了无记名股票形式,所以,目前所有股票一旦丧失,股东都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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