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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日本2004年担保法的修改
引用本文:平野裕之,赵莉.关于日本2004年担保法的修改[J].金陵法律评论,2006,10(1):119-122,129.
作者姓名:平野裕之  赵莉
作者单位:庆应义塾大学院法务研究科 教授(平野裕之),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讲师(赵莉)
摘    要:一、前言日本在2004年12月将民法中的古文言体全面修改成现代文体(所谓民法的现代语化)的同时,亦对其内容进行了修改。其修改内容是修改担保的规定,将担保合同改为要式合同(446条第2款),同时,以《贷款等最高额担保合同》为题,将现在完全由解释来规定的最高额保证,在担保规定的最后以附加号码的形式追加做出了新的规定(465条之2以下)。二、此次修改的背景此次修改的出发点,是为了配合具有浓厚的,针对经济复苏对策而制定关于中小企业的“消除促进·废止创办企业障碍”的立法运动开始的。中小企业从金融机关融资时,经营者必须为公司的债务做担…

关 键 词:修改内容  担保法  日本  担保合同  最高额保证  要式合同  民法

On Amendment of Japanese Surety Law in 2004
PingYe Yuzhi.On Amendment of Japanese Surety Law in 2004[J].Journal of 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2006,10(1):119-122,129.
Authors:PingYe Yuzhi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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