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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单位为基础进行选区划分合理吗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基于上述规定,在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工作中,以单位为基础进行选区划分成为一种常见现象。大致包括四种情况:一个单位单独划为一个选区;一个单位划为多个选区;多个单位划为一个选区;单位与邻近居民区划为一个选区。不可否认,以单位为基础进行选区划分具有不少的优点:其一,便于登记和组织选民参选。单位工作具有统一性和组织性,以单位为基础进行选区划分简化了登记和组织工作。其二,便于集中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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