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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的各种基金(附加、收费)项目的通知
作者单位: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审计署,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物价局(委员会)、审计厅(局)、监察厅(局)、纠风办: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以下简称《决定》),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在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关于清理登记各种基金的通知》(国办发1995]25号)精神,开展清理全国各种基金的基础上,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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