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主体的确立及职能再分配——以《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为参照 |
| |
作者姓名: | 黄世斌 曹晓东 |
| |
作者单位: | [1]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安徽合肥230022 [2]合肥市城郊检察院,安徽合肥230061 |
| |
基金项目: | 2012年度安徽省检察理论研究重大课题“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研究”(课题编号:AJ2012A01) |
| |
摘 要: | 为了解决捕后羁押率一直较高、超期羁押等现象,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呼声一直不断。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正式确立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同时也明确了检察机关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地位,但检察机关内部如何配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能的争论随之而起。比较而言,由监所检察部门进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更为适宜。
|
关 键 词: | 检察机关 监所检察部门 羁押必要性审查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