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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行合一”新论
引用本文:刘政.“议行合一”新论[J].人大研究,1992(9).
作者姓名:刘政
摘    要:“议行合一”是不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特点?目前理论界看法不一,分歧颇大。我谈一点肤浅的看法。 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时指出:“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75页)。这段话被认为是对“议行合一”的经典性概括。究竟“议行合一”原则包含哪些内容呢?根据巴黎公社的实践和马克思的论述,主要有以下三点:(1)集立法权和行政权于一个国家机关。由普选产生的公社委员会,作为巴黎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既负责制定法律、法令,决定一切重大问题,又负责这些法律、法令和决定的贯彻执行,立法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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