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关于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模式的几点思考——兼评“全面监督论”与“程序监督论”
作者姓名:邬辉林
摘    要:随着我国对外商事交往的发展,国际商事纠纷日益增多。国际商事仲裁这种纠纷解决方式以其快捷,简便的优点适应了当今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但这种方式需司法因素的介入,对其监督,以保证商事仲裁的公正。对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国内学者有着两种不同的观点和建议。笔者在两者基础上加以辨析,从广义的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角度出发,以及对仲裁公正性的自身理解,参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提出了在我国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监督应以程序监督为主,辅之以必要的实体监督。我国在这方面的实践也是遵循这种做法的。

关 键 词:国际商事仲裁  司法监督  程序监督  全面监督  纠纷解决方式  实体监督  保证  中国  外商  发展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