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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的盈利业务
引用本文:李勇红,张军.论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的盈利业务[J].中国检察官,2005(3).
作者姓名:李勇红  张军
作者单位:1.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730000
2.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730000
摘    要:一、何为"盈利业务" "盈利业务"应该如何理解呢?目前,对"盈利业务"的解释,学者们持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把它表述为,是指本单位中能够产生经济效益,获取较大利润的业务.有学者认为,盈利业务是指本可盈利的业务,或者说是在正常情况下预计显然可以盈利的业务,而未必仅指后来一定盈利的业务.又有学者认为,所谓盈利业务,即指本可盈利或正在盈利的业务.也有的学者认为,只有确定无疑、必然会盈利的业务,才属于本罪中的盈利业务.笔者认为,"盈利"指获得利润,它是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差额.而"业务"作为生活中的日常用语,也不乏宽泛性,那么,这里的"业务"究竟如何理解?在此,认为只有从事直接的商业经营和商业交易,才能够使整体的管理链条产生的效益和产品利润得到实现,其他业务只是这种业务的辅助和前续,而与经济效益的产生、利润的实现无直接联系.因此,盈利业务实指盈利性商业事务.鉴于实践中一些单位业务量过大,单位自身无力完成或需与他人合作完成,且存在着行为人所在的单位与其亲友进行经济业务往来的可能性,如果其亲友在业务活动中盈利就构成犯罪显然是不恰当的.基于此,可将盈利业务界定为:本单位中能够自身承担的,有能力、有条件独自完成并直接产生经济效益,获取较大利润的商业事务或商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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