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应通过立法界定“公共利益”
摘    要:刘诚在《发展研究》2008年第11期载文《公共利益问题探析》。宪法和物权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和其他不动产。基于公共利益的重要性,本应在法律上做明确界定,然而究竟何为公共利益?很难做出确切的回答,因此多数国家的法律对此未予以定义。问题是立法者是否可以在制定一项征收法律时,仅仅概括地规定“公共利益的需要”作为授权征收的基础?作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典型代表的美国和德国司法界均持否定态度。

关 键 词:“公共利益”  立法界定  依法征收  利益问题  征用土地  否定态度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