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女工未婚先孕 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作者姓名:秦芹
作者单位:河南
摘    要:法官:我是一名女工,于2007年7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我任仓库保管。我与男友虽同居生活,但由于种种原因而未办理结婚登记。前些天,公司得知我已经怀孕后,以我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属于非法同居而怀孕,违反了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政策,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我在一星期内办理交接手续。

关 键 词:解除劳动关系  未婚先孕  用人单位  女工  结婚登记  劳动合同  同居生活  非法同居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