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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女工未婚先孕 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作者姓名:
秦芹
作者单位:
河南
摘 要:
法官:我是一名女工,于2007年7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我任仓库保管。我与男友虽同居生活,但由于种种原因而未办理结婚登记。前些天,公司得知我已经怀孕后,以我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属于非法同居而怀孕,违反了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政策,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我在一星期内办理交接手续。
关 键 词:
解除劳动关系
未婚先孕
用人单位
女工
结婚登记
劳动合同
同居生活
非法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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