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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内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
作者姓名:韩立新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摘    要:1997年7月1日,中国已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根据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和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称《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的授权继续进行船舶登记并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以‘中国香港’名义的颁发有关证件。”据此,香港立法机构于199O年颁布了《香港商船航运(登记)条例》,该条例已于199O年11月3日生效。现行香港船舶登记随之正式开始。为继续保持香港自由港和国际航运中心的地位,九七后香港仍独立进行船舶登记。这样,不同国籍船东的船舶都可获准以“中国香港”名义…

关 键 词:《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法律适用  中国内地  《海商法》  区际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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