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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权的规定宜修改
引用本文:王培英.刑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权的规定宜修改[J].新疆人大(汉文),2001(4).
作者姓名:王培英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处
摘    要: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第九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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