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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永芳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摘 要:
【裁判摘要】人寿保险合同未约定具体的保费缴纳方式.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长期以来形成了较为固定的保费缴纳方式的,应视为双方成就了特定的交易习惯。保险公司单方改变交易习惯,违反最大诚信原则,致使投保人未能及时缴纳保费的,不应据此认定保单失效,
关 键 词: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合同纠纷案
太仓
缴纳方式
人寿保险合同
最大诚信原则
交易习惯
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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