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命权能否作为紧急避险客体应用于刑事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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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雷 王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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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浙江,东阳,322100 2.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浙江,杭州,310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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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紧急避险理论由来已久,并在各国的刑法理论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对其也做了笼统的规定,但这一规定仅停留在理论层次,对该理论下的一些问题并没有进一步的说明,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的争议。自18世纪英国法院对“国王诉达勒和史蒂芬案”做出判决以来,生命权能否作为紧急避险的客体,学界争论极大。但从紧急避险的构成和属性上看,结合当前社会发展的实情,将把生命权作为紧急避险的客体,是思想意识形态发展的必然结果,也与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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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紧急避险 限度 生命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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