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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条件
作者姓名:游乐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摘    要:我国现行《保险法》第34条对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条件作出了规定。该条文将保险标的的转让规定为保险合同主体变更的原因,把保险人的同意规定为普通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要件。这一规定与保险法的相关原理,国外通行的立法以及我国现实的需要存在冲突。本文从分析该规定所存在的问题着手,探究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条件。

关 键 词:保险标的  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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