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行政复议制度之立法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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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咏梅.海峡两岸行政复议制度之立法比较[J].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1(2):7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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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咏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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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州市社会主义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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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对其作出裁决的活动。行政复议制度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简便高效,对于防止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大陆地区于1999年颁布了《行政复议'法》冶湾地区也于1998年修正了“诉愿法”。本文主要以这两部法律为依据,对海峡两岸行政复议制度进行比较,在互相借鉴的基础上,促进两岸行政法制的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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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大陆 台湾地区 行政复议制度 诉愿 立法 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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