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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摘    要:为了正确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根据企业破产法和审判实践经验。现就破产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辖 1、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所在地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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