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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逻辑研究对象的思考
作者姓名:刘春华
作者单位: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81
摘    要:法律逻辑并不是将形式逻辑应用于法律,而是供法官完成其任务之用的工具、方法论或智力手段。法律逻辑应当以法律推理为研究对象,要分清事实推理、法律推理、判决推理这三种不同的推论,注意到它们客观存在的区别,不能把它们混为二谈,并把法律推理作为法律逻辑的主要研究对象,探讨法律推理的规律、规则和方法。

关 键 词:事实推理  法律推理  判决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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