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定期存单在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时可被直接兑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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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婷.单位定期存单在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时可被直接兑付[J].人民司法,2012(12):35-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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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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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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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要点提示】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为质押贷款的目的而开立和使用,在债权人的债权到期未受清偿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直接行使质权将单位定期存单予以兑付。出质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出质人享有追偿权,但应当受普通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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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单位定期存单 出质人 普通诉讼时效 汉正街 汽车集团 质权人 质押合同 债务人 债权人 双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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