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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定期存单在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时可被直接兑付
引用本文:吴婷.单位定期存单在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时可被直接兑付[J].人民司法,2012(12):35-38.
作者姓名:吴婷
作者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要点提示】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为质押贷款的目的而开立和使用,在债权人的债权到期未受清偿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直接行使质权将单位定期存单予以兑付。出质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出质人享有追偿权,但应当受普通诉讼时效的限制。

关 键 词:单位定期存单  出质人  普通诉讼时效  汉正街  汽车集团  质权人  质押合同  债务人  债权人  双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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