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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未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二次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姓名:
张玲
陈庆文
作者单位: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
【裁判要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道路的安全畅通是交警部门的法定职责,对交通事故中遗留在路面上的洒落物,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要责令相关责任主体进行清理,以便保障道路的安全畅通。如果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未履行相关法定职责或履行相关法定职责不到位,均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因此而造成的二次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应承担责任。
关 键 词:
法定职责
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
安全畅通
道路交通安全法
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
事故过程
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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