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经过多年探索和实践 ,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直接选举的程序和机制 ,但因经济转型、体制转轨带来的矛盾 ,加之选举法律本身存在的缺陷 ,现阶段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中仍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和探讨。一、合理界定“农村”和“镇”的问题《选举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 ,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姑且撇开农村、镇选民的选举权是否平等这个问题 ,仅从法律定义分析 ,便会发现其逻辑上的不严谨和操作中的不确定。首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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