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人免责——评析《保险法》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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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魏可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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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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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这是我国保险法关于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时保险人免责的规定.此规定对于避免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防止保险制度的滥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发挥保险制度的消化风险、分散损失等社会功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由于立法解释上对于此条规定的免责条件和免责范围不甚明确,给保险理论和保险实务带来诸多困惑.因此本文旨在探讨保险人免责的立法根据,并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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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保险 犯罪致伤残 犯罪致死 保险人免责 |
文章编号: | 1008-6951(2008)02-0083-03 |
修稿时间: | 2007-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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