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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罪犯再犯罪不适用逮捕质疑
引用本文:卢溪.假释罪犯再犯罪不适用逮捕质疑[J].人民检察,1997(8).
作者姓名:卢溪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3年8月13日下发的《关于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是否办理逮捕手续等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三条规定:"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重新犯罪的,......不必另办逮捕手续","看守所凭县以上公安机关的羁押证明文件收押"。笔者认为,(批复)的规定与刑法、刑诉法和其他司法解释不协调,不利于保护假释罪犯的合法权益,更不利于严格执法,应予修改。一、对假释罪犯不适用建捕容易造成事实上的非法关押根据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假释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如果再犯新罪,应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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