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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我国应设立未成年子女财产监护权之公权干预制度
作者姓名:
滕威
作者单位: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摘 要:
一、引发思考的案例陈甲系贵州省人,1999年7月在江苏淮安与蔡甲结婚。2000年2月,陈甲生下了儿子蔡乙。2006年3月,蔡甲在外打工过程中,意外从楼上摔下死亡。陈甲与其子蔡乙共获得用人单位18.5万元的赔偿款,该款由蔡甲的哥哥蔡丙负责保管。这18.5万元中,除了5000元用于安葬蔡甲、给陈甲现金5000元及存折3万元外,剩余的14.5
关 键 词:
公权干预
未成年子女
未成年人财产
被监护人
监护权
子女最佳利益
成年人监护
监护制度
法定监护人
财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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