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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设立未成年子女财产监护权之公权干预制度
作者姓名:滕威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摘    要:一、引发思考的案例陈甲系贵州省人,1999年7月在江苏淮安与蔡甲结婚。2000年2月,陈甲生下了儿子蔡乙。2006年3月,蔡甲在外打工过程中,意外从楼上摔下死亡。陈甲与其子蔡乙共获得用人单位18.5万元的赔偿款,该款由蔡甲的哥哥蔡丙负责保管。这18.5万元中,除了5000元用于安葬蔡甲、给陈甲现金5000元及存折3万元外,剩余的14.5

关 键 词:公权干预  未成年子女  未成年人财产  被监护人  监护权  子女最佳利益  成年人监护  监护制度  法定监护人  财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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