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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
作者姓名:李然深
作者单位: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 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 担民事义务。"依法律规定和法理,公民出生前和死亡 以后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享有民事权利,当然也无 法承担民事义务。但我国《继承法》第28条对胎儿的继 承问题作出了特别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 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 法定继承办理。"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 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 制";第21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 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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