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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门的功能异化及其矫治——经济法视野下的社会团体
引用本文:阳东辉,赵静.第三部门的功能异化及其矫治——经济法视野下的社会团体[J].时代法学,2011,9(6):46-52.
作者姓名:阳东辉  赵静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摘    要:第三部门是指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的集合与统称。第三部门的出现,主要是为了在国家公共权力与个人自治权利之间取得一个平衡点,使国家、社会、个人三者形成相互制约又相互依赖的良性互动。但在我国,第三部门的发展出现了功能异化的倾向,丧失了独立性、自主性和客观中立性,同时,我国的现行法律制度也制约了它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通过完善相关立法,重构第三部门的组织机构,加强内部民主化,建立第三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良性互动机制来予以矫治。

关 键 词:第三部门  功能异化  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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