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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渎职犯罪“损失”之判定
作者姓名:王杨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    要:划定渎职罪损失的范围,应当将非物质性损失和间接损失纳入。渎职罪的间接损失系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债权无法实现,可期待利益损失都是间接损失。渎职犯罪损失的计算应当以立案侦查时为最后期限。单次渎职行为造成的损失未达到犯罪,只要未经处理的,其损失数额可以累计。

关 键 词:渎职犯罪  危害结果  重大损失  直接损失  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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