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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时事新闻条款的审视、适用与追问——兼谈《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
引用本文:李国泉,凌宗亮.著作权法时事新闻条款的审视、适用与追问——兼谈《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J].科技与法律,2012(1):24-27.
作者姓名:李国泉  凌宗亮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摘    要:著作权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的规定并无必要,不仅与《著作权法》第五条的立法价值不符,也与日常生活的一般理解存在出入,极易导致实践中的混淆。事实上,时事新闻和时事新闻作品是内容与表达的关系。只要时事新闻作品具有独创性,虽然受到合理使用的限制,但仍然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建议著作权法在修改时应将时事新闻条款予以删除。

关 键 词:著作权法  时事新闻  时事新闻作品  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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