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时事新闻条款的审视、适用与追问——兼谈《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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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国泉 凌宗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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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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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著作权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的规定并无必要,不仅与《著作权法》第五条的立法价值不符,也与日常生活的一般理解存在出入,极易导致实践中的混淆。事实上,时事新闻和时事新闻作品是内容与表达的关系。只要时事新闻作品具有独创性,虽然受到合理使用的限制,但仍然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建议著作权法在修改时应将时事新闻条款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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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著作权法 时事新闻 时事新闻作品 立法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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