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追诉期限的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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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沈洪坤,吴海涛.挪用公款罪追诉期限的起算[J].中国检察官,2006(5):71-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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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沈洪坤 吴海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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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人民检察院,363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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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指出:“根据刑法第89条、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与实施,使刑法的相关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得到更加准确、有力的贯彻执行。下面,笔者以刑法总则的一般规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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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挪用公款罪 追诉期限 挪用公款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 挪用公款行为 数额较大 行为实施 第384条 归个人使用 非法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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