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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人说明义务
作者姓名:李俊华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武汉430060
摘    要:我国《保险法》第17、18条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实际情况是保险人不说明或说明流于形式化。而投保人告知义务相比无论是在学术研究领域还是在保险业实践中,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一直未被予以应有的重视。强调保险人说明义务,对维护处于缔约弱势的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有着重要作用。本文拟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内涵、理论基础,浅谈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完善。

关 键 词:说明义务  附和性合同  射幸合同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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