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得随意更改子女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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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秦晓东.离婚后不得随意更改子女姓名[J].中国妇运,2002(5):48-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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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秦晓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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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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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0年10月,刘翠芬与丈夫张长林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张伟(当年7岁)判归刘翠芬抚养,由张长林每月负担抚养费120元。2001年8月,刘翠芬未征得张长林同意,单方面决定将张伟的姓名改为刘伟。张长林得知这一情况后,自当年9月起拒付抚养费。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张长林于今年1月诉至法院。那么,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是否可以改变子女姓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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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抚养费 《婚姻法》 抚养义务 未成年子女 人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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