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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杂志ISSN号
离婚后不得随意更改子女姓名
作者姓名:
秦晓东
作者单位: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摘 要:
2000年10月,刘翠芬与丈夫张长林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张伟(当年7岁)判归刘翠芬抚养,由张长林每月负担抚养费120元。2001年8月,刘翠芬未征得张长林同意,单方面决定将张伟的姓名改为刘伟。张长林得知这一情况后,自当年9月起拒付抚养费。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张长林于今年1月诉至法院。那么,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是否可以改变子女姓名呢?
关 键 词:
抚养费
《婚姻法》
抚养义务
未成年子女
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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