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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村民自治与发挥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
作者姓名:赵刚  王丽虹
作者单位:成都市委党校信息网络中心
摘    要:在我国实行村民自治的广大农村,目前事实上同时存着两个进行村务管理的政治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两者的权力划分是较为抽象的,第三条明确了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要求党支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第二条明确了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力.这样在现实中就出现两方面问题,一方面党支部是农村的领导核心,但由于党支部的领导途径和方式缺乏可操作的具体法律条款,支部工作难以下手.为了核心地位的实现,往往在事实上形成乡镇一级或村党支部取代村民自治组织行使村级事务的决策权、管理权,至使权力向党组织位移,村民自治权力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另一方面村民委员会是自治组织、法人组织,村委会主任是法人代表,村委会也应该是权力中心,决策中心.有的村委会主任认为,村党支部只是十几名、几十名党员选出来的,而村委会是全体村民选出来的,是高度民主的产物,村党支部管不着村委会,因而凌驾于党支部之上,架空党支部,垄断了村里的一切权力,和党支部对着干,争权夺利,针锋相对.这种矛盾的实质就是以村民自治代替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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