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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人大对司级法院的个案监督权
作者姓名:徐永红
摘    要:近几年来,各级人大在对法院进行个案监督方面做了许多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个案监督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有必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实际工作的需要,使这项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本文就这方面作些探讨。一、正确认识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权现行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是司法(法院)独立的宪法依据。当然,我国的司法独立与三权分立国家的司法独立含义是有区别的。我国的司法独立是相对的独立,这种相对性表现在司法机关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要服从党的领导,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和制约,人大对法院享有监督权。宪法学界认为,我国的国家权力是统一的.即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同时它又是不可分的。在我国,国家权力统一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但是,为了治理国家的需要,就其内容和操作而言,这统一权力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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