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表彰非公有制企业在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的突出贡献,宣传先进典型,鼓励企业创造更多就业岗位,进一步做好扩大城镇就业工作,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并经市政府同意,从2004年度起,在全市评选"重庆市百户就业先进民营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对象本市辖区内非公有制企业中除外资经济、港澳台资经济和个体工商户外,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依法纳税的各类企业。二、评选条件(一)实施的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发展政策;(二)提供就业岗位数量多,吸纳了大量下岗失业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在新增城镇就业岗位方面做出较大功绩和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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