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之我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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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廖建.如何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之我见[J].就业与保障,2009(10):3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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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廖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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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就业与保障》杂志2009年第八期“小保信箱”栏目刊登的《如何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给出的答复有误。顾先锋先生提出的关于其自2004年2月在某公司上班。2008年1月8日,该公司以其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聘了其并支付了相当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009年1月9日要求增发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遭拒绝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被侵害之日起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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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经济补偿金 劳动争议调解 时效期间 仲裁法 当事人 公司 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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