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疑难、复杂案件审查批捕的时限,应延长一日至四日为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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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杜学栋.对疑难、复杂案件审查批捕的时限,应延长一日至四日为宜[J].中国检察官,2004(6):6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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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杜学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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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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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一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难以解决:一是,法律规定审查批捕时间为七天,七天必然包含两个休息日,实际工作时间为五天。二是,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办案人员、科(处)长、主管副检察长都需要进行审阅及核实案件主要证据,办案人员写出《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还要写出《提请检委会讨论案件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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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案件审查 审查批捕 逮捕 《刑事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 司法实践 公安机关 规定 中国 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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