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权消灭说vs抗辩权发生说——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后果 |
| |
引用本文: | 史浩明,张鹏.胜诉权消灭说vs抗辩权发生说——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后果[J].法律适用,2004(11). |
| |
作者姓名: | 史浩明 张鹏 |
| |
作者单位: | 苏州大学法学院
(史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鹏) |
| |
摘 要: |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指在法定期间内,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则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的制度。《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款为我国法律中关于诉讼时效的基本规定,但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对权利人究竟产生何种性质的法律后果,则语焉不详。本文将对目前通行的“胜诉权消灭说”进行研析,探讨其不足,并在此基础上论证“抗辩权发生说”的合理性。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