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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鸿林诉泰州市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摘 要:
【裁判摘要】在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中,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主要方法之一是比较软件著作权人、被控侵权人双方的软件源程序之间是否相同或者构成实质性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关 键 词:
软件著作权人
侵权纠纷案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泰州市
计算机软件
证据证明
公司
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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