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一、减刑假释案件传统审理方式的弊端及改革的必要性减刑假释案件传统审理方式是执行机关向法院呈报对罪犯减刑假释意见及罪犯确有悔改立功表现的材料 ,先由承办法官审阅材料 ,再到监所找罪犯及同监犯人调查核实 ,最后由合议庭合议后予以裁定。也就是书面审核方式。这种审理方式由于缺乏监督 ,透明度不高 ,极易带来暗箱操作 ,导致“三案”(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发生。减刑假释案件传统审理方式的主要弊端是 :1.审判人员包揽一切 ,不能充分发挥执行机关举证的积极性 ,没有充分发挥执行监督机关的监督作用 ,形成了“执行机关一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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