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1998年12月3日晚 ,蔡某伙同袁某窜至某市安居小区3号楼下 ,采取钥匙投锁的手段 ,窃得钱江90摩托车一辆(经鉴定 :价值人民币3060元) ,当夜放于袁某处。数日后 ,袁某将此车借给好友陈某使用。蔡某得知后 ,当即表示反对。同月底的一天晚上 ,陈某将该车停放在某超市门前 ,被蔡发觉 ,蔡某又将此车窃走 ,并于次日卖给王某 ,得币1500元。王某在使用该车过程中 ,被公安人员查扣而案发。陈某借用的车辆失窃后 ,对袁某作了适当赔偿。在审理本案过程中 ,对袁某的盗窃数额没有争议 ,但对蔡某盗窃数额的认定出现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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