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一、案情介绍原告某水电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水科院) ,被告天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公司)。1996年11月29日水科院与天海公司签定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约定将水科院的科技综合楼五层东部的十三间房屋租给被告天海公司作办公用房 ,总建筑面积为389.32平方米 ,租金每天每平方米为人民币4.2元。租期自1996年12月1日至1999年11月30日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因天海公司要求减少租赁面积 ,双方于1998年8月12日签定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 ,结清房租余款78558.86元 ,并同意重新签定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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