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2条、第7条规定 ,我国现行的行政监察机构设置模式为 ,在政府内设专门行政监察机构 ,由政府对监察工作进行统一领导 ,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对本级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负责。勿庸置疑 ,这种监察模式在监察实践中曾发挥积极作用。然而 ,随着社会形势深刻变革和监察环境的日趋复杂 ,现行行政监察机构设置模式所暴露出的弊端日趋明显。本文即从弊端分析入手 ,借鉴国外经验 ,对监审合一的行政监察机构设置模式进行可行性研究 ,以期为提高行政监察效率提供启示。一、现行行政监察机构设置模式的弊端(一)行政监察权威性不足 ,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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