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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诉讼G市法院有权管辖──与魏家林、詹本庚律师商榷,兼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存在的问题
作者姓名:王佑仲
摘    要:读了贵刊1995年第10期刊登的魏家林、詹本庚律师的《一起购销合同纠纷诉讼程序问题探析》(以下简称《探析》)一文.有些不成熟的陋见,在此提出来与二位作者商榷。《探析》一文共有四点意见,对前两点笔者完全赞同,但对后两点(即第三、四点)觉得似有不妥。先说其中的第三电文章认为:“在诉讼中,原告制冷公司重新向被追加的被告虹桥酒楼直接主张权利,应视为在原诉的基础上增加了诉讼请求,其增加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并案审理。”这里“原告制冷公司重新向被追加的被告虹桥酒楼直接主张权利”应如何理解?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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