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受贿罪立法比较及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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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宝华,冯兆蕙.海峡两岸受贿罪立法比较及启示[J].河北法学,199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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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宝华 冯兆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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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张宝华),河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冯兆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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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受贿罪作为一种典型的读职罪在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刑事法律中均有规定.台湾1935年刑法用王个条文(第121条至第123条)专门规定了受贿罪,为严惩贪污、澄清吏治,1992年7月台湾地区又颁行《贪污治罪条例》,该条例在总体上对1963年7月公布,1973年8月修正的同一内容的条例的内容进行了修正,因此,1973年条例实际上已经失效.最新条例与刑法典相比,在惩治受贿罪方面,由于后者有的内容并未被前者所涵括,根据最新条例第17条(“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它法律之规定”)①的精神,可知:台湾目前惩治受贿罪的法律依据是1935年刑法典及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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