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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精神损害赔偿的法理探析
作者姓名:
龚卫东
作者单位:
乐山师范学院;
摘 要:
旅游活动的基本出发点,整个过程和最终效应都是以获取精神享受为指向。在民法中,传统二元制模式的民事救济制度设计中,合同违约不能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显然不适应旅游合同的内在要求。旅游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之处在于其合同标的是精神需求。因此,确立违反旅游合同的精神损害赔偿,对于保护受害者合法利益,维护旅游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 键 词:
旅游合同
精神赔偿
民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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